網路連線遊戲服務使用者合約書

 

為保障消費者(以下簡稱『甲方』:消費者個人資料請依註冊流程填寫)使用網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所提供之網路連線遊戲服務(以下簡稱『本遊戲』)之相關權益,請於註冊登記使用本遊戲服務前,詳細閱讀以下合約條款約定,一旦甲方註冊登記或使用本遊戲之服務,表示甲方已經詳細審閱並瞭解本合約的所有條款,且期間達三日以上,並願意完全遵守本合約與本遊戲相關之遊戲管理規章、規則。另外,因本合約條款之相關內容可能因法令之變更而隨時變更,乙方將不定期於遊戲官方網站公佈變更之相關條款內容,並以官網公告或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為保障甲方之應有權益,敬請定期查閱!

乙方為在台灣地區提供服務及保障使用者權益,透過其在台法人網石棒辣椒股份有限公司(Netmarble Joybomb)提供服務,相關資訊如下:

使用者(請依會員註冊流程如實填寫。)

企業經營者:網石棒辣椒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金炳規

電子郵件:cs@joybomb.com.tw

營業所:台北市內湖區洲子街57號5樓

網址:https://fs.joybomb.com.tw/ 

統一編號:53918472

公司電話: (02)77207999


 

第一條、

關於本遊戲服務之註冊登記、使用或消費,若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民法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若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規定『滿七歲但未滿十八歲』),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乙方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以中文明顯標示,若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於甲方之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契約之所有內容後,方得使用本遊戲服務,本契約條款變更時亦同。

若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同意或無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付費購買點數致生法定代理人主張退費時,法定代理人得依官網公告流程備妥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經乙方確認後,退還未使用之遊戲費用。如有民法第八十三條所稱,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則不適用上述之退費說明。

 

第二條、合約書適用之範圍:

乙方提供甲方本遊戲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雙方關於本遊戲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合約條款之約定為之。

 

第三條、合約內容:

以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條款具有相同之效力:

  1. 乙方有關本遊戲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2. 計費制遊戲之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 

  3. 本契約構成Netmarble服務條款(https://help.netmarble.com/en/terms/terms_of_service_en),未在本契約中定義的事項,依中華民國法律承認的範圍內,按 Netmarble 服務條款解釋。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甲方有利之解釋。

 

第四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1. 網路連線遊戲:係指甲方透過電腦、智慧型裝置或其他電子化載具,連結網際網路至乙方指定之伺服器所進行連線遊戲。但不包括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單純區域連線或其他無需透過網路連結遊戲伺服器之遊戲服務。

  2. 遊戲網站:係指由乙方為提供本遊戲服務所建置之網站。 

  3. 遊戲管理規則:係指由乙方訂立,供為規範遊戲進行方式之規則且不影響雙方契約上之權利義務者。 

  4. 遊戲歷程:係指自甲方登入本遊戲起至登出本遊戲時止,電腦系統對甲方遊戲進行過程所為之紀錄。 

  5. 外掛程式:係指非由乙方提供,以影響或改變乙方網路連線遊戲運作為目的之程式。

  6. 程式漏洞:非企業經營者設計遊戲程式時所預見或規劃之遊戲呈現方式、操作模式或所表現之遊戲結果。

  7. 開始遊戲:係指甲方申請乙方所提供之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帳號時。

  8. 遊戲套件:係指具備主、副程式,且能完整執行網路連線遊戲所有功能之軟體。

  9. 必要成本:係指乙方為履行本協議已支出之成本或已給付予第三人之費用。

  10. 違反公平合理方式進行遊戲:係指影響其他遊戲公司、遊戲代理商或其他消費者遊戲公平進行之行為。

 

第五條、服務範圍:

本遊戲服務係由乙方提供網路伺服器,供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進行本遊戲。但此不包括甲方向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業者申請接收網際網路之服務,及提供上網所需之各項硬體設備。 

 

第六條、遊戲登錄:

  1. 甲方使用本遊戲服務,須依申請程序在遊戲網站註冊與身分證明文件一致的個人資訊或其他必要資訊。

  2. 甲方應登錄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甲方所登錄之個人資料,有錯誤或已變更時,應立即更正之。 

  3. 如甲方未依前項登錄正確之個人資料或通訊資料,或者原登錄資料已不符合真實而未更新,乙方得於甲方提供真實資料或更新資料前,暫停本遊戲服務(包含進行遊戲及查詢遊戲歷程等相關服務),但甲方能證明其為契約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契約解除權規定

甲方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書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契約,甲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前項情形,甲方得就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向乙方請求退費。

 

第八條、計費標準:

  1. 本遊戲服務之收費計算方式為免費制。

  2. 本遊戲服務內亦提供需甲方額外付費購買之點數、商品或其他服務,乙方應在本遊戲網站首頁、本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載明付款方式及商品資訊。

  3. 若費率調整時,乙方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本遊戲網站首頁、本遊戲進行中、本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若甲方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通訊資料者,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4.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甲方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本遊戲網站中登錄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應依舊費率計收。

 

第九條、本遊戲應載明之資訊:

乙方應於本遊戲網站首頁、本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及本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1) 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或適合使用之年齡層。

(2) 進行本遊戲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3) 如有提供安全裝置者,其免費或付費資訊。

(4) 有提供直接或間接等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其活動內容、機會中獎獎項、中獎機率百分比等資訊,並應記載「此為機會中獎商品,消費者購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品。」等提示。

前項第四款所稱機率,指消費者付費後取得機會中獎商品或完成活動設定條件之機率。

 

第十條、帳號與密碼之使用:

  1. 甲方取得之帳號及密碼僅供甲方使用,甲方不得將該組帳號及密碼轉讓或出借予第三人使用,如因而產生糾紛,由甲方自行負責。

  2. 前項密碼得依乙方提供的修改機制進行變更。乙方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不得主動詢問甲方之密碼。

  3. 乙方應於本合約終止後三十日內,保留甲方依本條第一項申請之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

  4. 本合約非因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而終止者,甲方於前項期間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帳號及附隨於帳號之電磁紀錄。

  5. 第三項期間屆滿時,甲方仍未辦理續用,乙方得刪除該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所有資料,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帳號與密碼遭非法使用通知與處理:

  1. 當事人一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並由乙方進行查證。經乙方確認甲方為帳號所有人及有前述情事後,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更換帳號或密碼予甲方,立即限制第三人就本遊戲服務之使用權利,並將相關處理方式揭載於遊戲管理規則或遊戲網站。

  2. 乙方應於暫時限制本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本遊戲網站公告、簡訊、電子郵件、推播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前項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乙方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如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第三人之限制。但乙方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例如:防盜卡、電話鎖等)而甲方不使用或有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乙方不負回復或補償責任。

  3. 第一項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項之處理時,甲方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4.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甲方或第三人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乙方不得向甲方或第三人收取費用。

  5. 甲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乙方或第三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遊戲歷程之保存與查詢:

  1. 乙方應保存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三十天,以供甲方查詢。如逾遊戲歷程記錄保存期限三十天者,乙方無法受理甲方之查詢申請。 

  2. 甲方得以透過書面或網路方式,向乙方申請調閱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乙方得視個案情況酌收查詢服務費用新台幣貳佰元。

  3. 若甲方綁定第三方社群網站帳號登錄本遊戲服務,須向第三方社群網站業者進行身份驗證,並確認甲方為帳號所有人,始得向乙方申請個人遊戲歷程。 

  4. 乙方接獲甲方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甲方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儲存媒介或書面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供資料。 

 

第十三條、個人資料:

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電磁紀錄:

  1. 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並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2. 甲方對於前項電磁紀錄有支配之權利,但不包括本遊戲服務範圍外之移轉、收益行為。

 

第十五條、資訊公開:

乙方應於本遊戲網站上提供本遊戲的相關資訊,並定期更新。

 

第十六條、連線品質:

  1. 乙方為維護本遊戲服務相關系統及軟硬體設備而預先規劃暫停本遊戲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七日前於本遊戲網站首頁、本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2. 因可歸責乙方事由,導致本遊戲服務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的情形,乙方應立即更正或修復。對於甲方於本遊戲服務異常期間遭扣除遊戲費用或損失遊戲內商品,乙方應返還遊戲費用或商品,無法返還時則應提供其他合理的補償。

 

第十七條、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責任:

  1. 乙方應依本合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遊戲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2. 電腦系統或電磁紀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

  3.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生甲方損害時,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4. 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5. 若以伺服器超載,致有電磁紀錄無法寫入或相類似情況發生時,乙方得重開伺服器,將遊戲回復至未超載前之狀態。

  6. 甲方因共用帳號、委託他人付費購買點數衍生與第三人間之糾紛,乙方得不予協助處理。

 

第十八條、遊戲管理規則:

  1. 為規範本遊戲進行之方式,乙方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甲方應遵守乙方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以及相關管理規範。

  2. 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二十一條之程序為之。 

  3. 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其規定無效:

    (1) 牴觸本合約之規定。
    (2) 剝奪或限制甲方之合約上權利。但乙方依第十九條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

  1. 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於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本遊戲網站首頁、本遊戲進行中、本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2. 甲方第一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乙方應通知甲方於一定期間內改善。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本遊戲使用權利。如甲方因同一事由再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得立即依據遊戲管理規則限制甲方進行本遊戲的權利。

  3. 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停止甲方進行本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七日。 

 

第二十條、申訴權利:

  1. 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乙方線上客服系統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接獲申訴後,於十五日內回覆處理結果。

  2. 乙方應於本遊戲網站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定線上客服系統、電子郵件等相關聯絡資訊與二十四小時申訴管道。

  3. 甲方反映第三人利用外掛程式或其他影響本遊戲公平性之申訴,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合約之變更:

  1. 乙方修改本合約時,應於本遊戲官方網站首頁、本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之,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2. 乙方未依前項進行公告者,其合約之變更無效。

  3. 甲方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1) 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者,乙方依契約變更後之內容繼續提供本遊戲服務。
    (2) 甲方為反對之表示者,依甲方終止契約方式處理。 

 

第二十二條、合約之終止及退費:

  1.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合約。

  2. 若甲方逾一年期間未登入使用本遊戲服務,乙方應於十五日前通知甲方登入,如甲方屆期仍未登入使用,則乙方得終止本合約。

  3.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等方式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本合約:

    (1) 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2) 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或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本遊戲。
    (3) 以冒名、詐騙或其他虛偽不正等方式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軟體、產品套件、實體商品、虛擬貨幣或虛擬商品。
    (4) 因同一事由違反遊戲管理規則達四次,經依第十九條第二項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5) 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4. 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甲方因終止合約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5. 乙方因前述之重大情事而與甲方終止合約時,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由甲方負損害賠償之責。

  6. 本合約終止時,乙方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付費購買之點數或遊戲費用,或依雙方同意之方式處理前述點數或費用。

 

第二十三條、停止營運:

  1. 因乙方停止本遊戲服務之營運而終止契約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公告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若甲方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通訊資料者,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2. 乙方未依前項期間公告並通知者,除應退還甲方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且不得扣除必要成本外,並應提供甲方其他合理之補償。

 

第二十四條、送達:

  1. 有關本契約所有事項之通知,甲方同意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為送達。

  2. 前項登錄通訊資料若有變更,甲方應即通知乙方。乙方應依變更後之通訊資料為送達。

  3. 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所為之通知發出後,以書面通知到達甲方,或電子郵件進入甲方之電子郵件伺服器中,推定為已送達。

  4. 因甲方之故意或過失致乙方無法為送達者,乙方對甲方因無法送達所致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管轄法院:

  1. 因本合約涉及的一切爭訟,雙方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 前項約定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